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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速记 I 法规: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1-05-28 13:43:19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

处方的定义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

处方内容

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组成。

(1)前记:品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 R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此部分是处方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3

处方颜色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4

处方书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的规则列举如下: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长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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